2023年3月4日-13日,2023年全国两会在北京顺利召开。本次两会是在优化调整新冠疫情防控措施后、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新一届(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和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的背景下召开的,来自全国各地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结合自身领域实践研究、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积极建言献策,为新征程、新起点上的中国发展注入了更大的动力。
企业发展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十分重要,而实现企业良好发展的重要前提是做好企业人才管理。股权激励作为近年来日益受到关注的企业人才管理机制,对于稳定企业人才结构、提升企业吸引力、促进企业业绩增长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本次两会,代表委员们在股权激励方面关注了哪些方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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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证监局局长杨宗儒在关于进一步提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质量方面,建议围绕增强国企核心功能和竞争力提升来加强工作。
其中,杨宗儒建议应完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考核激励机制。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展质量情况纳入国有股东负责人考核评价标准,利用股权激励等资本市场激励工具,建立健全覆盖经营管理骨干和核心科研技术人员的激励机制,并向科技人员倾斜。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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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务
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市场二部一级巡视员刘云峰在今年两会的提案中提到,应完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员工持股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机制。
刘云峰表示,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地方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能够协助完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机制。建议优化《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中的备案条件,出台统一的操作指引。允许在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托管的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含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进行税务备案,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同时,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为非上市公司办理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含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相关权益进行登记托管,公司可凭相关登记托管证明向税务部门办理备案事宜。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区域性股权市场与税务部门的数据共享机制。
(来源: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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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院所股权激励机制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船舶集团七二五所所长王其红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为充分激发国有科研院所高科技产业的创新动力和活力,建议进一步探索完善科研院所下属科技产业公司的股权激励机制。
王其红表示,在国有科研院所现有股权激励政策的基础上推行实施股权跟投,进一步推进股权激励机制,将有效地加快科研院所科技创新,加速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产业化。
为此,他提出两方面建议:
一是引入骨干员工股权跟投机制。为有力促进国有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建议科研院所在设立科技产业公司时可引入核心员工股权跟投机制,即引入核心员工共同出资设立科技产业公司。对于科研成果向产业转化、未来市场化程度较高且发展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项目,通过在设立科技产业公司时实施核心员工股权跟投,可真正实现跟投人员与投资项目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二是在股权跟投中探索放宽“上持下”限制。“上持下”对于股权跟投而言是不可避免且有益于国有科研院所高新技术公司发展的。这与员工持股中禁止“上持下”的要求是不同的。建议在股权跟投中有条件放宽“上持下”限制,同时针对“上持下”跟投人员设置过渡期,期限届满后,要么退出,要么转为公司员工继续持股。
(来源:新华社、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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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税收优惠政策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张连起建议进一步优化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税收优惠政策。
张连起重点关注北京中关村在股权激励税收政策上的试点改革,他建议以中关村新一轮先行先试改革为契机,进一步优化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税收政策,进一步减轻专家型人才和高新科技企业税收负担,铸牢科技创新人才链,提升科技创新国际影响力。
具体来说,对中关村园区内注册的、属于香港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科技公司,延长员工行权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时限,并对持有港股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和转让所得,比照个人持有、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给予减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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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企业股权激励机制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常务委员、浦东新区政协副主席、格科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赵立新,关注了科创型企业股权激励机制优化的问题。
对科创企业而言,股权激励是有效的“融智”手段,尤其有助于企业在早期阶段缓解资金紧缺与人才急需的矛盾,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鼓励员工与企业长期共同成长与发展。值得关注的是,股权激励制度发源于硅谷及西方市场经济环境,有其特殊的起源背景及制度特征;在国内设计与实施过程中需要结合政策性、合规性、科学性等多种因素予以适用,由此导致我国的股权激励在实施过程中产生了一些问题。
赵立新建议,一是结合股权激励的制度特征统一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基于双方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以及员工的投入服务与收益对等的原则确立裁判思路,并通过指导案例或类案检索等制度,落实最高法“类案同判”的要求。二是优化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三是进一步明确激励对象退出规则。针对普通员工在公司上市前被授予期权并在上市后行权的情形,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考量是否有必要对普通员工施以等同于董监高的限制要求,并明晰具体的减持操作规则。
(来源:浦东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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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
全国人大代表、科大讯飞董事长刘庆峰围绕优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等提出多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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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收益所涉个税的缴纳时点调整为收益兑现阶段即“实际出售日”,与非上市公司政策保持一致,提升员工获得感。同时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转让所得参照限售股所得,统一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税,保障股权激励效果,激发科技企业人才创新精神,释放创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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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政策落地主板市场,尤其是允许主板科技类上市公司实施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可以使主板科技类上市公司更好地运用股权激励政策,发挥龙头企业的科创引领作用,推动创新人才、骨干员工与科技公司实现长期发展、共创美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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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优化主板的科技创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对于担任总裁/CEO等高管岗位、持续引领创新的实际控制人,能够在股权激励的限制上打开口子,为中国科技创新企业家营造更好的制度环境。
(来源:中新经纬)
在股权激励方面,今年两会的代表委员们比较关注国有企业、非上市企业、科技属性企业等类型企业的股权激励,对相关的股权激励政策优化,特别是税务方面的税收优惠、递延纳税机制等政策优化提出了更多的建议措施。
2023年2月,中国资本市场股票发行全面注册制改革开始实施,在此背景下,股权激励实践也会日益受到企业管理者的关注,更趋常态化。股权激励是企业的一项系统工程,今年两会代表委员们通过自身领域实践观察提出的建议,相信会对政策制定和市场监管部门带来更有价值的参考,助力中国股权激励机制不断发展完善,推动企业更好地向高质量发展的目标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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